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多元化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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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冀湘[1] 王秋惠 

机构地区:[1]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合作人 [2]依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出  处:《天津律师》2007年第2期47-51,共5页Tianjin Lawyer

摘  要: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颁布实施,具有商标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成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之一。由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依法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的主体,由原来的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单一认定制转为多元化审查。在当前的形势下.

关 键 词:驰名商标认定 主体多元化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主体 商标纠纷 法律体系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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