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买者自负”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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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华[1] 

机构地区:[1]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06Z期42-42,共1页

摘  要:“买者自负”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理念在我国金融产品投资领域被首次强调,其意义在于警示投资风险、鼓励金融创新。而“买者自负”要实现预期效果,投资者、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三方都必须“有所作为”。

关 键 词:买者自负 卖者有责 监管 

分 类 号:F832.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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