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立法应当避免的几个误区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万仁甫[1] 严桂平[1] 徐伟亚[1] 

机构地区:[1]江西中医学院

出  处:《中国执业药师》2007年第6期8-12,共5页China Licensed Pharmacist

摘  要:执业药师立法对象必须涵盖所有医疗卫生部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应该配备执业药师的岗位以及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职责。

关 键 词:执业药师立法 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卫生部门 法律地位 药学 岗位 配备 职责 

分 类 号:R951[医药卫生—药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