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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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务院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年第17期35-38,共4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为落实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关于建立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规定,并确定其功能、机构和财务原则,

关 键 词:信任措施 相互协作 秘书处 亚洲 中译本 协定 阿拉木图 财务原则 

分 类 号:D815.2[政治法律—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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