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程序优先原则”合理性的几点思考——兼论程序的价值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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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小英[1] 

机构地区:[1]广西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术论坛》2007年第6期151-154,共4页Academic Forum

摘  要:过去,我们对实体制度的重视大大超过程序制度,致使我国法制建设中程序制度与实体制度失衡。文章通过对手段与目的关系、法律活动的自我规范、制度约束力的来源等一系列问题的思考,阐明了程序是制度的生命,以及在法制建设中确立“程序优先原则”的合理性。

关 键 词:程序 法律 程序优先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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