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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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牛兰春[1] 

机构地区:[1]中共泰安市委党校

出  处:《新世纪领导者》2007年第5期45-46,共2页

摘  要: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十六大党章在继续强调“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同时,又引人注目地增写了共产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这是根据新世纪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全党同志提出的新要求。

关 键 词:共产党员 模范 法律法规 守法 十六大党章 宪法 特权 同志 

分 类 号:D2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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