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含义——发展权层面的反思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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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习根[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3期64-71,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本文是作者承担的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基金项目"发展权与中国发展法治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0304

摘  要:学术界对人本法律观中的“人”、“本”和“人本”这三个基石范畴存在不少分歧与模糊认识。本文认为,从逻辑起点上讲,人作为人本法律观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理性人”、“社会人”和“政治人”以及“生态人”五方面的统一。从内在特质上看,人本法律观是一种理想的法律价值观而非工具论、是一种理性的法律本质论而非抽象的本原论、是一种科学的法律方法论而非简单的具体操作方法。从价值选择上说,人本法律观旨在实现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发展权体现了人本法律观的主体性要求、浓缩了人本法律观的客体性特征。

关 键 词:以人为本 人本法律观 发展权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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