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与“活法”的连续体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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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少岭[1]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3期72-77,共6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活法”与法、国家法、实证法等相对,是指支配着人们的行为并构成社会秩序基础但又不是出自于国家正式立法的种种规则。当然,并非所有这样的规则都可归属于活法。活法的提出不应该改变通行的法的定义,它只是比喻意义上的法。相对于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呼应,法与活法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构建起相互流通、相互过滤从而相互为用的连续体。联结法与活法二者的工具主要有:采集活法并纳入于国家正式法、法律解释、衡平、法的非正式渊源、调解、陪审制、“民意过滤”等。连续体的构筑有助于增加法官的司法智慧,有助于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动态适应。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还缺乏构建法与活法连续体的自觉。

关 键 词: 活法 连续体 国家 社会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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