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破产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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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显清 

机构地区:[1]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

出  处:《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7年第6期16-18,共3页Modern Commercial Bank Herald

摘  要: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额(《企业破产法》),将取代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立法目的的法律的出台和实施,将使商业银行债权维护手段更加规范有序,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有所遏制,而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本文拟对额《企业破产法》中可能涉及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额制度、额规则与旧《企业破产法》进行对照解读,并对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提出初步的看法。

关 键 词: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逃废银行债务 债权债务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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