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监督缺位遗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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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乡镇论坛》2007年第06X期5-5,共1页

摘  要:目前,在村干部违纪方面我国法律存在法律空白。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成员也不属于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也就不在监察部门的监管之内。因此,非党员村干部的行为,除了触犯刑律外,对其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方面的问题,目前尚无切实可行的法规依据来查办。

关 键 词:“村官” 违法违纪行为 监督 村民自治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 人民政府 监察部门 工作作风 

分 类 号:D638[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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