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减刑罪有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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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跃飞[1] 

机构地区:[1]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湖南长沙410138

出  处:《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119-121,共3页Journal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摘  要:徇私舞弊减刑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行刑法律制度。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减刑的,能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而论: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对符合减刑实质条件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或者特别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予以减刑,情节严重的,应以本罪论处;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徇私舞弊减刑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作出减刑裁定时,其行为属于法条竞合,对此应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关 键 词:徇私舞弊 减刑 司法认定 刑法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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