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进口介质盆景的检疫法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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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锦炎[1] 林利平[1] 

机构地区:[1]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汕头515041

出  处:《检验检疫科学》2006年第B12期106-108,共3页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cience

摘  要:1出台背景 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以下简称APHIS)于2004年1月16日《联邦纪事》第69卷第11号以最终法律形式公布了《关于从中国进口带栽培介质盆景的规定》(以下简称法规),并于2004年2月17日生效执行。该法规是应我国政府的要求,对其《植物和植物产品进口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后发布的,其准许黄杨(Buxussinica)、福建茶(Ehretiamicrophylla)、罗汉松(Podocarpusmacrophyllus)、雀梅(Sageretiathea)、满天星(Serissafoetida)等5种盆景在一定条件下可带有栽培介质进口美国。

关 键 词:美国农业部 检疫法规 栽培介质 进口 盆景 卫生检验 管理条例 植物产品 

分 类 号:S412[农业科学—植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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