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专家谈物业“建管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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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罗群[1] 

机构地区:[1]《中国物业管理》记者

出  处:《中国物业管理》2007年第4期28-29,共2页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摘  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还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包括商住楼,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施行物业管理,国家推行“建管分离”无疑会对进一步化解房地产前期遗留问题、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化产生巨大影响,时至今日,“建管分离”原则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究竟怎样?本期专题特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政府主管部门、业内学者专家共同探讨如何更好推进“建管分离”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持续发展。

关 键 词:《物业管理条例》 分离 专家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市场化 房地产开发 政府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 

分 类 号:F29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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