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以前年度投资收益是否补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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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税官 

出  处:《中国税务》2007年第7期42-42,共1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钟税官: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2003年和2004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5%。2004年我公司对外投资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2004年实现盈利1100多万元,但该公司当年未进行利润分配。2005年我公司经过申请及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005年仍未进行利润分配。

关 键 词:所得税税率 投资收益 中外合资企业 塑胶制品 高新技术企业 利润分配 对外投资 税务机关 

分 类 号:F231[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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