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收入”属于“价外费用”吗?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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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晖 胡向晨 赵新贵[3] 

机构地区:[1]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 [2]河北省沧州市财政局 [3]江苏连云港科学技术协会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07年第7期23-25,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我国的流转税法规明确规定“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或“营业额”,作为流转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对“价外费用”的范围也进行了严格界定.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

关 键 词: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价外收入 应税销售额 计税依据 延期付款 代收款项 流转税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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