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的意义——写在《物权法》颁布之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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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楚静[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南方论刊》2007年第6期36-37,共2页

摘  要: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是对时效制度的重要完善,是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消除财产法律上的不确定状态,亦是司法实践的要求;有利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取得时效制度不能由善意取得、诉讼时效、公信原则等其他制度所代替。

关 键 词:取得时效制度 物权法 立法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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