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司法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被引量:3

Issue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Regulation on the Handling of Medical Acci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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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洪柱[1] 白松[2] 郑雪倩[3] 王农[4] 邓利强[5]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100083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0号100078 [3]中国医院协会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5]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医院》2007年第7期5-6,共2页Chinese Hospitals

摘  要:1 医疗事故的局限导致出现“司法二元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但是,在《条例》施行过程中,法院认为医疗事故系行政概念,未包括全部的医疗民事侵权,还存在着其它三种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侵权形式:

关 键 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司法应用 医疗卫生管理 《条例》 行政法规 医疗侵权 医疗活动 医务人员 

分 类 号:R197.32[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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