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论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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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谷口房男[1] 杨勇[2] 廖国一[3] 

机构地区:[1]日本东洋大学文学部史学科 [2]广西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3]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广西桂林541001

出  处:《百色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26-28,共3页JOURNAL OF BAISE UNIVERSITY

摘  要:“土官”与“土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官”一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词语,宋代开始成为统治少数民族的官职、官员的称呼。“土司”一词的原意是指统治少数民族的官府衙门,明代嘉靖年间开始出现。“土司”分为文武两个系统。明代中叶以后“土官”与“土司”被混同了起来。土司制度是以设置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机关——土司为中心而实施间接统治的政治体制,因此它不应称为“土官制度”,而应称为“土司制度”。

关 键 词:土官 土司 土司制度 

分 类 号:C954[社会学—民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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