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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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雅琴[1] 

机构地区:[1]湖南株洲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年第7期92-92,共1页

摘  要:一、关于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相关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关 键 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视同销售货物 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 代销货物 非应税项目 个体经营者 征税范围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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