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申诉案件的审查应实行“二审终审制”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周安宁[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7年第07X期62-62,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九条对民行申诉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民行案件申诉人既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

关 键 词:申诉案件 二审终审制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查 民事行政检察 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5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