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在汇票结算中的审查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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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新玲[1] 张旭 

机构地区:[1]太原大学 [2]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7年第07S期105-107,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04年9月16日.南京扬扬信息公司(以下简称扬扬公司)在业务往来中收到了河南省开封市一公司出具的票面金额为292500元的“中国银行全国银行汇票”一张,并于当日至其开户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大厂支行(以下简称大厂华夏银行)申请结算该票据。大厂华夏银行受理后即在进账单第一联加盖了当日的“收妥抵用章”,并将该票据提往中国银行。

关 键 词:票据付款人 汇票结算 代理付款人 审查义务 信息公司 华夏银行 中国银行 南京分行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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