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与拾得遗失物关系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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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泽峰[1] 

机构地区:[1]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周口466001

出  处:《科教文汇》2007年第06X期152-153,共2页Journal of Science and Education

摘  要:当前,悬赏广告在生活中被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但由于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不仅理论界对悬赏广告有不同的看法,司法界也对悬赏广告引发的争议也不能形成统一的判决,而这不利于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特别是悬赏广告与拾得遗失物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成为一个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新出台的物权法针对悬赏广告与拾得遗失物的关系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即按悬赏广告约定给予报酬不仅合理而且合法,并不违反民法中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明文规定的结论。本文试从悬赏广告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方面入手,进而展开其与拾得遗失物关系方面的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关 键 词:悬赏广告 拾得遗失物 单务行为 契约 意思表示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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