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类罪的主观要件  被引量:1

On Subjective Essentials About Crime Against Hum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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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启新[1] 

机构地区:[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北京100024

出  处:《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136-139,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关于危害人类罪的罪过形式,结合国际刑法的规定和判例法,笔者认为:其一,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全部罪行而言,其心理要件原则上均为故意和明知,除非在具体罪行的条文中有特殊规定;其二,《罗马规约》第7条关于危害人类罪的规定虽然提及了“明知”,但并未完整地揭示该罪的心理要件,而是要和第30条的规定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说明问题。因此,危害人类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即大陆法系中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普通法系中的“蓄意”和“明知”)。关于歧视意图,笔者提出:只有在涉及到那些明文要求歧视意图的罪行,即《罗马规约》第7条第1款第(8)项所列举的迫害行为,歧视意图才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要素;而对于危害人类罪的其他具体行为,如谋杀、灭绝、酷刑等,则无此要求。

关 键 词:国际刑法 国际罪行 危害人类罪 犯罪要件 主观要件 

分 类 号:D997.9[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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