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存续性到存续力——德国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生成逻辑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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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宏[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北京100088

出  处:《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107-112,共6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6CFX008)

摘  要:为实现行政法治,德国法学界以司法判决为蓝本创设出了行政行为理论。作为重要的秩序构成要素,法的安定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具有与制定法和司法判决一样的存续性。在对判决确定力进行制度移植的基础上,德国法从行政行为的存续性导出了存续力理论。存续力理论在德国法中具体体现在行政行为撤销与废止规则上,表现为对行政机关嗣后废弃行政行为权力的限制。由于存续力的产生,行政行为获得了与司法判决一样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法的安定性原则由此在行政领域得以真正贯彻。

关 键 词:德国法 法治国 行政行为 确定力 存续性 存续力 法的安定性原则 

分 类 号:D951.6[政治法律—法学] DD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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