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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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辉[1] 

机构地区:[1]湖南赵湘宁律师事务所,410001

出  处:《湖南农业》2007年第8期29-29,共1页

摘  要:问:刘某、胡某和丁某3人系好友。2005年2月,刘某因建房急需木材,但手头资金紧缺,于是找了丁某作担保人向胡某买3万元木材。胡某同意后,与刘某签订了木材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由丁某作为担保人,保证刘某在2006年12月30日付清这3万元木材款。合同签订后,刘某从胡某处拖了木材建好了房。可是到了2007年2月,刘某还未将3万元木材款付给胡某,胡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刘某说没钱无力支付,胡某只得向担保人丁某要钱。请问,丁某是否对刘某的3万元债务承担责任?

关 键 词:担保人 责任 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 木材 资金 债务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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