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主体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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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项波[1] 陶知翔[1]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

出  处:《职业时空》2007年第07S期35-36,共2页Career Horizon

基  金: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立项课题专项任务项目"矿产资源保护体系构建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5SFB5030)

摘  要:环境法的发展历史尚短,构筑环境法体系大厦的基石——环靖权理论仍不稳定,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学中的热点,也是极富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国家、自然体、后代人等均不宜作为环境权之主体,只有自然人(公民)和单位才是环境权的真正且合适的主体。

关 键 词:环境权主体 环境法体系 发展历史 环境法学 自然体 后代人 自然人 稳定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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