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争端解决方式的演进——从国家本位到投资者本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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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慧[1]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宁波315211

出  处:《工业技术经济》2007年第7期58-61,共4页Journal of Industrial Technological Economics

基  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条约为基础的私人与国家之间投资争端仲裁研究"(项目编号:06CGZF37YBM);宁波大学学科项目课题"中国外资立法的审视"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K200407)

摘  要: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争端解决方式的演进不是一种平面运动,而是经历了从国家本位阶段到投资者本位阶段转变的过程,在投资者本位阶段上,又经历了从以契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到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发展。贯穿整个过程的线索就是投资者主体地位的变化:其权利主体空间范围从国内延伸到国际,从国际法关系的利益主体上升到权利主体。伴随这个演进过程,相关的国际法也在发生变化,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就是其中最显著的例证。

关 键 词:国家本位 投资者本位 契约仲裁 条约仲裁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分 类 号:F830.5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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