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经济法学:一个容易误读的概念——兼与陈云良先生等人商榷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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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昌庚[1,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2]南京晓庄学院经济法政学院,江苏南京210017

出  处:《求索》2007年第6期102-105,共4页Seeker

摘  要:通过经济法起源的分析,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性内因。研究经济法固然要考虑到我国市场不充分、市场失灵不明显的现实国情,但绝不能因此而否定或变异经济法的功能定位及其价值理念,以此混淆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学的功能定位区分及其相互协同作用。经济法不仅具有弥补市场失灵的事后救济功能,而且还具有价值导向性功能、前瞻性作用和事先预防作用。我们不能因为我国现实国情而忽视经济法的研究及其具体制度的构建,否则我们只有永远步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之后尘。

关 键 词:转轨经济法学 民商法 行政法 市场失灵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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