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之完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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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宏刚[1] 马素英[1] 

机构地区:[1]渭南师范学院政治经济系,陕西渭南714000

出  处:《经济师》2007年第6期87-88,共2页

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了我国民事法律补偿性赔偿性制度的规定,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缺陷,根本原因在于这一制度本身规定的不完善。在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之不足,必须对此规定做相应的修改,以适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关 键 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 欺诈行为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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