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的三种形态——意见的逻辑、幻相的逻辑和思辨的逻辑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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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天成[1] 曾东[2]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长春130012 [2]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4期28-33,共6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5JJD720196)

摘  要:辩证法作为一套特定的思维形式以某种特定的对象为内容。从形式和内容统一的角度看,历史上有三种具有特定对象的辩证法,即意见的逻辑、幻相的逻辑和思辨的逻辑。意见的逻辑和幻相的逻辑分别是"意见"和"先验幻相"之不确定性在形式上的表现,因而具有消极意义。思辨逻辑作为辩证方法、辩证形式与辩证之体(内容)的统一,既是真理在其形式之运演中的自身证明,又是真理在其内容之发展中的自我完善或自我证成。这决定了辩证法在思辨逻辑的形态上第一次成为形上真理的确定性的形式,成为"真理的逻辑",摆脱了通常人们所理解的贬义。

关 键 词:辩证法 意见的逻辑 幻相的逻辑 思辨的逻辑 

分 类 号:B811[哲学宗教—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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