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业烟尘排放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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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B.C.尼基金 陆国荣 

出  处:《工业安全与防尘》1990年第4期41-44,29,共5页

摘  要:按照苏联各部门的大气保护法的要求,制定“极限允许排放值”标准的有关措施正在实施,目的是使工业广场及与其相邻的居住区空气中有害物含量不超过规定的“极限允许浓度”。任何一个大型矿井的地面生产系统,都是建筑密度很大的各类工业建筑物的组合。因此,在较小的范同内集中了为数不少而排放量较大的烟尘污染源,如破碎筛分车间、选厂及其设备、转运站、卸矿仓、贮煤栈、箕斗与罐笼提升的塔式井架、副井同体建筑物、主扇风机、锅炉房等。

关 键 词:烟尘 排放标准 制定 工业 

分 类 号:X-651[环境科学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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