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抢劫案:未成年人重罪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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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 上海200000

出  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第4期72-73,共2页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摘  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俞某,男,作案时16周岁,本市在校未成年人。俞某在另一成年犯罪嫌疑人纠集下,共同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抢劫。成年犯罪嫌疑人脚踢被害人并进行搜身,俞某则以言语威胁,二人劫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00元及塔基亚8250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后俞某发现被害人李某与自己是同一个村子的人,遂通过同学与被害人及其父母联系,见面后将劫得的手机和现金归还,并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关 键 词:在校未成年人 抢劫案 适用问题 刑事和解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案件 重罪 公安机关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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