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经营者的破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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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剑[1] 

机构地区:[1]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  处:《经济论坛》2007年第13期107-108,共2页Economic Forum

摘  要:破产制度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由各债权人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从而公平受偿。对于破产清算之后未能清偿的债务,破产企业可以获得免责,一方面体现了对债务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严重亏损、无力复苏的企业为避免破产而勉强维持,势必会继续举债,造成损失的不断扩大。然而,由于破产制度本身存在的道德风险,导致少数人钻法律的空子,利用破产之名,

关 键 词:企业经营者 破产责任 破产制度 破产企业 债务人 比例分配 破产清算 严重亏损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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