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权的“变相夺取”及其救济——以《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第26条为分析原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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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凌[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07年第8期51-56,共6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财产权的保障也是宪法的主要任务,但伴随着人口与资源的紧张关系,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或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越来越扩大和加强,除传统的公用征收和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之外,甚至出现了"变相夺取"的现象。通过对财产权保障与限制的理论梳理、对"变相夺取"的内涵和"变相夺取"救济方式的深层解读,有助于我们引入并构建行政补偿的多种新型态,完善我国现行国家补偿制度。

关 键 词:变相夺取 应予补偿的财产权限制 类似征收的侵害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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