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法律问题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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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谦[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苏州215006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7年第4期47-55,共9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课题<公众环境保护权研究>(06JA820031);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科学发展观下的环境民主问题研究>(06JSBFX006)的成果。

摘  要:从权利的角度审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问题是企业为实现公众环境知情权而履行的义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无论对于公众自身财产及生命健康利益的维护,抑或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提升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成本考量之间.必然存有合理边界,这种边界尽管很难确定,但是,至少在环境法律或其他法律中区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与自愿性是其衡量的一个参照标准.由于环境问题多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因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也就体现于企业环境治理的全过程,即企业环境的预防性信息、治理性信息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救济性信息.当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由于缺乏统一的环境信息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以及方式等都呈现出复杂性和多元性.

关 键 词:企业 环境信息 信息公开 

分 类 号:D630.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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