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及其功能——以反垄断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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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彦山[1] 

机构地区:[1]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08S期312-313,共2页

基  金:河北省教育厅项目<反垄断的判例研究与经济分析>;项目编号:SZ060109

摘  要:消费者权利是一种制约和平衡的制度。消费者的权利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以安全权为中心,其依据在于生存权。他们只是一般民事权利,不具有反垄断法上的意义。另一种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实质是消费者的自由权。在反垄断法中,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属于强制性规定,而垄断者的义务属于禁止性规定。如果消费者认为他们被卡特尔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损害时,可以提起私人的反垄断诉讼。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除了具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外,还可以制约、限制垄断者通过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妨害市场竞争,维护竞争机制。

关 键 词:消费者权利 基本权利 功能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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