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司法解散的判断标准——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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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斌周 

机构地区:[1]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08S期321-323,共3页

摘  要: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公司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散制度。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散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易产生判决上的不公。公司僵局危害巨大,通常表现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僵局。法官在运用司法解散权时,应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依次考察公司僵局状态,即判断公司的人合基础是否已完全丧失、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否处于不断损耗和流失的严重状态。

关 键 词:公司僵局 司法解散 人合性 资合性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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