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并不当然危害公共安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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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国平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7年第08X期60-60,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当前,以城市照明、农田灌溉等电力线路为对象的盗窃案屡禁不止,而破坏电力设备罪属行为犯,除限定电力设备须正在“使用中”之外,没有其他明确的要件,加之量刑(尤其是起点刑)较盗窃罪为重,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盗窃行为人的责任契合了打击犯罪之需,在司法实践中颇受“青睐”,某种程度上想当然地形成了一种“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电力设备犯罪”的思维定式,而忽视了对公共安全的考量。

关 键 词:破坏电力设备罪 危害公共安全 盗窃案 打击犯罪 城市照明 电力线路 农田灌溉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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