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眼侵犯公民隐私将遭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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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市民》2007年第6期6-6,共1页Citizen

摘  要:“公共场所情侣亲昵、女性不慎走光等,电子眼不能故意摄录,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发布。”从2007年7月03日起,北京警方全市清查电子眼,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对违法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

关 键 词:电子眼 公民隐私 北京 侵犯 公共场所 责任人 违法 处罚 

分 类 号:G212[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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