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与司法审查 以美国的宪政实践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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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强强[1]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2007年第4期385-410,共26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一般而言,各国宪法通常将修宪权授予代议机关行使,或者直接付诸公民复决。虽然在有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元首也可部分参与修宪程序,但是,至少就宪法规范而言,很少国家授予司法机关参与修宪程序的权力。不过,修宪程序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遵行,这是各国宪政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宪法修改的法律效力问题就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应当由哪个机关来判断宪法修正案的法律效力?司法机关可否进行这样的判断呢?这就涉及到修宪程序的一个基本性质问题,即,修宪程序是政治问题,其间出现的效力争议应当由政治部门自行解决,还是一个可以由司法机关介入其中进行判断的法律问题?

关 键 词:宪法修改 宪政实践 司法审查 修宪程序 美国 司法机关 法律效力 代议机关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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