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制VS学院制 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及其背后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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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红[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中外法学》2007年第4期498-512,共15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法律实践与判案不是科学,而是艺术,是律师和法官的艺术。任何一门艺术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可以从书本上得到的,无论是绘画、写作还是法律实践。一门艺术最好的教育方式通常是在这门艺术实践中有着很高技巧的人的指导下进行学徒式的训练。这种方法在美国法学教育中曾被采用过。现在我们需要恢复这种方法。——杰罗姆·弗兰克(JeromeFrank)

关 键 词:诊所法律教育 学院制 学徒制 艺术实践 法律实践 教育方式 法学教育 弗兰克 

分 类 号:D90-4[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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