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信托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之重构——以金新乳品信托计划案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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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雪萍[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7年第8期98-106,共9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金新乳品信托计划案件揭示了我国信托法缺乏完整的理论基础以及商业信托投资者利益法律保护机制阙如,以至于受托人行为之控制、投资者利益之保护落空于商业信托之制度设计中。在英美,商业信托受托人不当行为风险之控制是信托法之核心。如何控制?一则承认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通过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救济,对受托人不当行为进行消极防范;二则对受托人施以严格的忠实、谨慎义务来对受托人行为进行事前的预防。为此,我国有必要借鉴英美之相关法律控制机制,设计符合信托理念的商业信托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

关 键 词:商业信托 投资者 保护机制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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