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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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辉[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公共管理研究中心,哈尔滨150080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4期48-51,共4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黑龙江省研究生创新基金课题(yjscx2005-85hlj)

摘  要:社会制度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根本性作用,因为它通过对经济、政治及其他社会资源的分配,为不同社会阶级或阶层、群体从事社会活动、实现自身发展提供相应的资源保障。公平、正义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反映了人类社会普遍的、必然的历史进步要求,所以我们应该以公平、正义理念为指导推进我国社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社会制度的层面关注现实社会问题的解决。

关 键 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制度 公平正义理念 

分 类 号:D61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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