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同于相邻权——从一起普通相邻侵权纠纷案的法律适用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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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胜[1] 

机构地区:[1]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07年第08S期27-29,共3页

摘  要:一.基本案情 俞某系东都10号裙楼第1-2间(共二层)房屋的所有权人,李某系该裙楼第3间(共三层)的所有权人,后李某在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也未经俞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房屋三层东侧即与俞某房屋相邻一侧的墙体上挖设了自南往北第一、四二扇窗户,俞某知悉后即要求李某将该二扇窗户恢复原状,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成讼。

关 键 词:侵权纠纷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律适用 相邻权 所有权人 城市规划 恢复原状 房屋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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