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计应在村委会副主任或者委员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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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民政》2007年第3期48-48,共1页China Civil Affairs

摘  要:四川省布拖县民政局阿都日以认为,村会计应在村委会副主任或者委员中产生,选举前应做好全盘考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村委会会计的产生办法,即没有提到村委会“财会人员”或“会计”之类的字眼,因而许多干部和农民便认为村委会会计不用选举产生,直接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或者实行等额选举。

关 键 词: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委会 村会计 副主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乡镇人民政府 “会计” 财会人员 

分 类 号:D42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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