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兼职医生试行准入制也是一种趋势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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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岳[1] 张新建(组稿)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卫生法学教研室副主任 [2]不详

出  处:《中国卫生》2007年第9期48-49,共2页China Health

摘  要:与医师院外行医相关概念的澄清 我国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如果医师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以外行医,为医师院外行医。

关 键 词:兼职医生 医师执业证书 准入制 院外行医 执业地点 执业范围 保健活动 注册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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