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关立法对我国的启示——以美国、日本为例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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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云娇[1] 王国飞[1] 

机构地区:[1]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134-136,共3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阶段性成果;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704

摘  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是人类法制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美国和日本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完善,较好地解决了环境行政侵权问题。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当突破传统诉讼理论,拓宽原告资格,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实行责任转移原则,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设立诉讼激励机制,对解决当前国内环境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环境行政 公益诉讼 立法 

分 类 号:DF4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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