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贷款完成中间业务,转债权银行成为被告  

A case of false medium bus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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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卜祥瑞[1] 

机构地区:[1]吉林省银行业协会

出  处:《银行家》2007年第8期114-116,共3页The Chinese Banker

摘  要: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国际银行业进入混业经营新时代,新《巴塞尔协议》的发布,促进商业银行为资产质量的改善而积极拓展中间业务,发展中间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当务之急,在我国《商业银行法》还未彻底修改的状况下,如何依法合规发展中间业务,并有效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过程中存在的或有法律风险,确有很多法律问题需要探讨,本文从法律角度提出很多问题,值得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思考和探讨。

关 键 词:中间业务 债权银行 《商业银行法》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巴塞尔协议》 贷款 被告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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