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该为精神病人承担什么责任?——兼论《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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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霓[1] 赵炳鸿[2]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100083 [2]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妇幼保健院,065000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2007年第5期37-38,共2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患者之间互相发生伤害,造成损害事实,追加医院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是精神专科医院最常见的医疗纠纷之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做了专门规定:"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侵权行为法》和《精神卫生法》制定之前,为更好地保护并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和谐医院的建设,结合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和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本文认为对此类纠纷医院进行赔偿的根据在于赔偿所针对的损害属于医疗损害的范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根据诉讼时效择一而定,在赔偿范围的限制中,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不可一概而论,应根据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进一步论证。

关 键 词:精神专科医院 赔偿责任 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 侵权行为法 医疗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 医疗纠纷 

分 类 号:R197.5[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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