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对税收滞纳金的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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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小斌 

机构地区:[1]澧县地方税务局

出  处:《湖南地税》2007年第4期43-44,共2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更好地规范税收征管。目前,各地对税款征收都非常重视,但对加收滞纳金方面却不是怎么到位,甚至有所松驰,值得引起我们重视。

关 键 词:税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滞纳税款 限期缴纳 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 法律形式 国家税收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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